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作者與著作權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實際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這樣的職務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單位;
2、合同約定權利屬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權人。比如委托創作合同、單位的勞動合同:出版社的編輯根據出版社交給的任務編寫的書,一般根據合同著作權屬于出版社;唱片公司的職員編寫的歌曲,一般根據約定著作權屬于單位;編劇創作的劇本,著作權的歸屬也主要由合同約定;
3、作者死亡的情況,著作權由繼承人享有并行使。
綜上可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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