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理由可從如下幾個方面選擇,參考:
1、商標近似的比較。
比較商標的近似主要看兩商標的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按照商標審查標準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無論是文字部分還是圖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構成近似就可判定為近似商標
2、從消費者的角度來比較商品是否類似。
我國自加入國際商品分類的尼斯協定后就采用商標注冊用國際商品分類。商標局在商標異議裁定過程中,對商品是否類似的判定以國際商品分類所劃定的類似群為標準,同時也要考慮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的過程中,會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問題。
3、有關在先權利的保護
目前商標異議涉及商標申請和注冊的在先權利,企業的名稱,企業的商號,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姓名權、肖像權及其它的在先權利,在商標異議裁定中對這幾種情況的認定都比較慎重,同時這些在先權利是否實際使用及使用年限也是重要的考慮元素之一。
商標異議人要引證使用在先的商標,對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引證商標本身是否有獨創性、使用時間的長短及使用的范圍、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在申清注冊過程中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內容的敘述就十分必要。同時要有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事實和很有力的證據,其商標異議很難得到支持。
商標異議的答辯
一、抓住重點
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在有理有利的方面論述得全面、詳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二、突出優勢
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為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但是被異議人要注意的是,主張商標申請和注冊方面的在先權利時,權利人是否已在我國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比較關鍵,因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和注冊原則,在我國已申請或注冊的商標就比在 其他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標更有說服力。
三、針對性強
被異議人答辯內容不能與商標異議的內容脫節或與異議的內容完全無關,就是我們常說的答非所問。答辯就要對異議人的理由逐條進行反駁,顧左右而言他的答辯,起不到反駁異議人異議的作用。 有理還必須有據,被異議人要表明所答辯的內容的真實性,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答辯是有根有據,不是憑空捏造。
按期答辯
根據《商標法》規定,答辯的期限是自被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過期答辯按未答辯處理,答辯材料的補充也不能是無限期的。按照現在商標局辦文速度,從答辯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辯由審查員進行裁定,需要三到四個月的時間,其中包括郵寄所需的時間。因此答辯仍要補充材料的,必須及時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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