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保在稽核,很多財務和HR表示很慌張!有些事情是違規的,小編在這里給勞動者和公司一點提醒!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是否有效?
該問題首先涉及社會保險的性質。所謂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運用保險方式為勞動者因面臨特定風險而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失去勞動收入來源時,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險制度。即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性。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該義務,以確保勞動者在符合條件后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應從員工工資中扣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公司應依法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用于國家社保基金積累并支付給將來不特定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而不僅僅為了員工個人的利益。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而將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不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之嫌,為無效約定。
二、用人單位將其應繳而未繳的社會保險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可否要求勞動者返還?
很多公司為了省下社保的費用,公司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不繳社會保險條款,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雙方約定的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條款被確認為無效后,員工取得該筆社會保險補償的基礎事實已經不存在,其對該補償款的享有也就沒有合法根據,該筆補償款應屬其在應有利益之外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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