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經審理,一審法院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屬于侵害商標權糾紛,并于2015年12月29日下達判決結果,判處綠盾征信(北京)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在其征信平臺上使用“11315”標識,并賠償21315集團經濟損失50萬元。綠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綠盾公司使用的標識除了11315文字,還包括全國企業征信系統及圖案,但11315是顯著標識部分。“11315”文字標識與“21315”商標標識,均由阿拉伯數字構成,盡管數字排列組合具有唯一性,但“11315”和“21315”數字組合除首數字以外,其他均相同,也不存在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含義區分,整體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方面難以區分,構成近似。
最后,法院認為,征信服務本身并非典型的國際分類第36類金融服務。綠盾公司提出的征信服務屬于金融服務的理由,法院不予認定。
根據審理,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這是自2013年3月15日實施《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來,征信業第一起商標“打假案”,同時創下了北京市知識產權訴訟賠償的新高。自征信業納入國家法規監管以來,在政策引導下,全國征信業蓬勃發展,但由于行業自律體系還有待完善,有些企業不具備正式征信資質也開展相關的征信業務,導致政府監管難度大,行業形象受損。
法律專家指出,從21315商標案可以隱射出中國法律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日漸完善。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近似虛假商標存在,既影響市場正常競爭,損害企業利益,又侵害消費者權益,埋下傷害隱患。對近似商標侵權行為應當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同時建議法律應該繼續降低維權成本,讓中小企業面臨更多不法侵害時得到更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和道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