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企業經營到一定規模時,多數會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稅收的謀劃上是不同的,子公司和分公司還是存在較大差別的。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兩者的特征及其稅收政策。
一、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
子公司是對應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個獨立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而被設立的所在國視為居民企業,通常要履行與該國其他居民企業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同時也能享受所在國內新設立公司提供的免稅期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復雜的手續,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必須獨立開設賬簿,并需要復雜的審計和證明,經營虧損不能沖抵母公司利潤,與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稅務機關反避稅審查的重點內容。
二、分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獨立核算的、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業務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店等。分公司是企業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是指一個企業總機構和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所得,通過匯總納稅申報的辦法實現所得稅的匯總計算和繳納。我國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不僅是引入和借鑒國際慣例的結果,也是實現所得稅調節功能的必然選擇。
法人所得稅制要求總、分公司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就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這樣就可以使總、分公司之間盈虧互抵,合理減輕稅收負擔。
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但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等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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