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就貴陽南明老干媽公司訴貴州永紅食品“老干媽”商標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最終法院判定,老干媽獲賠金額合計為60.15萬元。北京市高院就貴陽南明老干媽公司起訴貴州永紅食品“老干媽”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貴州永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老干媽”字樣。
從老干媽商標維權獲賠來看,那么企業如何認定商標侵權呢?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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