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實踐中很多公司認為試用期內還沒有轉正,這時候不簽勞動合同屬于正常,等轉正后確定錄用這個員工了,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一度成為部分公司的通行做法。實際上這是錯誤的認識,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公司來說也存在巨大用工風險。
試用期包含在書面勞動合同之中
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內已經形成勞動關系,應在入職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很多公司在轉正后才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認識誤區,極易引發勞動爭議,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兩者不能獨立簽訂更不存在先后順序,如果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若公司先簽訂試用期、后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按照轉正后的月工資發放。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繳納社保的前提條件
大家都知道,繳納社保是公司法定強制的義務,要是直接不繳納,公司風險巨大,除了直接不繳納社保還存在一種變相不繳納社保的違法情形,而且在現實工作中比較常見,那就是轉正簽訂書面合同后才繳納。
首先,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及時繳納社保是法定強制義務。那么,大家認為是不是只有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才建立勞動關系呢?不是的,這也是大家認識的一種誤區。
勞動關系的本質是員工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勞動,公司為這種勞動支付報酬。因此,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確立,因此即便還在試用期內沒有轉正,即便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就應該繳納社保,如果等到幾個月試用期過了,轉正后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再繳納社保是存在巨大風險的,結合實踐經驗,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四點風險:
1、 員工可主張因未及時足額繳納社保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2、 辭職后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3、 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4、 超過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文中所提及經濟補償金計算公示:
在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工作未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有關試用期轉正簽勞動合同才交社保是否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說明,更多相關內容,請訪問http://www.08lv2g.cn/article/item/info/id/08242406.html。作為一站式企業法律服務平臺,快法務(400-6683-666)提供公司注冊、財稅記賬、商標知產、人事社保、專業法律等早期創業公司需要的泛法律服務。搜索“快法務”,前往快法務官網,即可辦理相關業務。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部分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聯系方式:(QQ號)4629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