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所有的奧運商標,都在全球進行了注冊,受到《商標法》等法律的保護。
企業侵權奧運商標事件屢禁不止,監管難在哪里?
監管成本過高
一位多年從事商標法工作的業內人士認為,中國作為國際奧委會的成員國,承擔了國際奧委會章程和相應的義務,中國企業也應該遵守相應的《商標法》。但是中國目前在商標上的發展,有些無序競爭,甚至有些企業會錯誤理解《商標法》,從而進行投機行為。
當前,眾多企業又在借助奧運熱點來從事營銷活動,中國奧委會在聲明文件中提出:我們再次呼吁,有上述(指侵犯奧運商標等行為)行為的企業遵紀守法、自重自愛,以實際行動支持我國政府履行相關國際義務,也希望廣大消費者自覺抵制相關虛假宣傳,不支持、不購買、不使用相關產品和服務。
中國奧委會市場開發部在8月3日發布了禁止侵權奧運商標的聲明至今,只向3家大企業發出律師函要求企業整改,其他眾多參與其中的企業,監管部門很難一一排查,監管的成本太高。相關人士認為:“就這么點人力、物力、財力,不可能去關注所有的情況。”
目前涉嫌侵權的企業中,占主流的是中小企業,而這些企業對奧運商標的保護規定關注很少。
同時,目前監管部門的執法依據,除了《商標法》,還有2002年先后頒布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對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商標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上述的條例與管理辦法,主要內容仍是針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對2016年里約奧運會的監管內容涉及較少。
現在這種情況,不是法律條文就能夠解決的問題,而是大家能否真正遵守奧林匹克大家庭的規則問題。
奧運營銷界定困難
有些奧運商標的侵權行為很容易界定,只要企業在其官方媒體上使用了與奧運有關的元素,不管是在企業的產品包裝,還是廣告宣傳,這都代表了企業自身,構成了對奧運商標的侵權行為。
但是有更多的情況是,監管部門難以界定企業在追逐奧運熱點過程中,是否已經構成侵權。企業是侵權,還是進行隱性市場行為,或是非商業的使用奧運會的標志,他們是如何將企業與奧運會聯系起來,每個企業對奧運會標志的使用方式都不一樣。
2008年8月7日,一家出版社在其官方網站打出了“奧運加油中國加油”等標語,由于“奧運”兩字屬于奧運商標,導致出版社陷入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簡稱海淀工商分局)的訴訟當中,最終以出版社一審敗訴而告一段落。
據《法制日報》報道,雖然出版社一審敗訴,但是多位律師均認為,出版社的行為是表達愛國情懷和對北京奧運會的良好祝愿,并無任何商業目的。而海淀工商分局則認為,出版社的行為具有潛在的商業目的。雙方各執一詞,業內外就出版社的行為是愛國情懷的表達,還是含有潛在的商業目的,最終仍未有定論。
每一屆奧運會都存在隱性市場行為,沒有辦法完全禁止,律師事務所是在有投訴、舉報或是中國奧委會自己發現的情況下,經過判斷是否侵權,才會向企業發出律師函。
業內稱侵權獲利大于風險
雖然很多企業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意識,但更多的情況是,企業知道有法律風險,卻仍會借助奧運會商標進行顯性或是隱性的市場營銷行為。
這很正常,企業想要追熱點,根本原因還是看到了其中的經濟利益大于法律風險。
當前有一種傾向性的變化是,現在追求分享,如果不是特別突出和嚴重的侵權行為,很多官方組織和個人是會容忍的。而且,即使企業被處罰了,可能會有廣告效應,對企業不一定是壞事。目前國家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懲處力度上有不斷加大的趨勢,但還不是特別嚴格,處罰成本對企業的影響不大,震懾能力有限。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顯示,企業若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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