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布了一部全新的法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將從下個月(2018.7.1)起開始施行。
說它是新的法規,并不是因為之前沒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只是之前的規定比較分散,你比如《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稅前扣除做了一部分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又對稅前扣除做了一部分規定,另外,還有像《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還有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等等。
總之就是“東一榔頭西一棒子”,容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理解分歧,鑒于此,稅務總局才在原來分散的稅前扣除規定基礎上制定了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種類、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等予以了明確的規定。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新辦法》有哪些重要的點需要我們get。
什么是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收入-營業支出)*適用稅率-減免稅額。營業支出=營業成本+相關費用+損失+其他支出,這個營業支出就是稅前扣除。
顯然,稅前扣除越多,最終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就越少,企業要交的企業所得稅也就越少。所以企業都會盡量想要稅前扣除多一點。
但不能企業說扣除就扣除啊,稅局需要你提供一些證據來證明你企業扣除的確實是正常的營業支出,這些證據就叫做稅前扣除憑證,其又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與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工資表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從別人那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收款憑證等。最常見的自然是發票。
哪些情形內部憑證可稅前扣除?
1、若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是個人而不是單位,那么就沒法開具外部憑證,該企業可以自己的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哪些情形發票可稅前扣除?
1、若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勞務,可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具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若企業租用辦公或生產用房等資產,其水電燃、冷暖氣、網絡等費用,若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小快小貼士:
其實所有的發票都主要是面向增值稅的,只是“順便”作為其他稅種的憑證。
哪些情形分割單可稅前扣除?
1、若企業與其他主體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采取分攤方式的,該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若企業與其他主體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納增值稅勞務,采取分攤方式的,該企業以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哪些情形其他外部憑證能派上用場呢?
1、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若對方是單位,以對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多家企業共同租用辦公或生產用房等資產,其水電燃、冷暖氣、網絡等費用,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未取得外部憑證怎么辦?
1、若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只要趕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每年5月31號)補開好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仍可稅前扣除。
2、若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只要趕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換開好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仍可稅前扣除。
3、若企業在補開、換開外部憑證過程中(匯算清繳結束前),對方企業因注銷、撤銷等原因導致無法補開、換開外部憑證的,企業只要能提供以下資料,仍可稅前扣除:
-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如工商注銷證明資料(必需)
-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協議(必需)
- 若為非現金支付,采用非現金支付的付款憑證(必需)
-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等
4、若由于一些原因(如工程項目糾紛),直至匯算清繳結束企業也未取得外部憑證或取得不合規憑證導致企業沒有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后(若因對方注銷等原因,提供上述資料),仍可追補扣除,但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5、匯算清繳結束后,若稅務機關及時發現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取得不合規憑證的,企業仍可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外部憑證(若因對方注銷等原因,提供上述資料),相應支出仍可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在以后年度都不得追補扣除。
最后,小快還要提醒所有公司制企業,要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如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等,留存備查,萬一被懷疑,可以用來證實你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