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之后,我國雖然對大部分商品采用自愿商標注冊原則,但對少部分商品仍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商標強制注冊是為了便于行政管理,但商標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來說,首先還是要遵從權利人的意愿。
商標的強制注冊是指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也就是商標的強制注冊由國家具體規定其商品,如果規定了某項商品后,這項商品上就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就有義務將其商標申請注冊,經核準注冊后使用。未經核準注冊的,該商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一般公私廠、商、合作社對自己生產、制造、加工或揀選的商品,需專用商標時,應依規定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局申請注冊。
1957年1月17日,國務院同意并轉發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我國開始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要求各企業、合作社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未注冊的應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手續,之后未經核準的商標不得使用。
1979年11月1日實行全國商標統一注冊制度后,我國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仍是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根據《商標管理條例》,商標注冊仍應當執行強制注冊制度。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強制注冊的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目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有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兩類,范圍是很有限的。從這里也表明,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不具有普遍意義,普遍實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冊原則,而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只是基本原則的一種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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