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商標專用權人依照商標法規定的程序,將其注冊商標轉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商標權人為轉讓人,接受這一商標專用權的一方為受讓人。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商標權人,原商標權人不再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權的轉讓是通過合同實現的,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是通過法律定實現的。商標權繼承人作為商標人仍可以轉讓其商標權。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專用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即商標的轉讓權。沒有這一項權利,商標專用權利作為一種“產權”就不完整。但注冊商標的轉讓權又是一項附帶的、從屬的權利,是從商標獨占使用權中派生出來的一項權利。
商標的獨占使用權與轉讓權又是相對應的權利關系,即商標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這一權利。當商標權人行使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時,就不能行使商標的轉讓權;當商標權人行使商標的轉讓權時,即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了完整的商標權,實現了其想取得獨占使用權的根本目的,而原商標權人就不能再行使商標獨占使用權。當然,商標權轉讓后,其原來的其他項權利,如商標的禁止權、他人許可使用權等,也就不復存在了。
所以,商標轉讓是整個商標權的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法律上的概念,現實中,人們常常用“賣商標”這一通俗詞來代替,即“賣商標”表明“賣”出了注冊商標的全部權利。這樣理解在人們的口語中未嘗不可,但由于注冊商標的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從法律的角度上看, "賣商標”則是極不科學的用詞,在注冊商標的轉讓合同中是不能使用這類用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