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戲軟件名稱
(一)著作權
游戲軟件名稱可以參考關于書籍標題可版權的分析路徑。對于標題的可版權性,中外的觀點并不一致: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標題不受著作權保護,主要理由:第一,認為表達量小、獨創性空間小,標題淪為了思想的范疇。第二,認為“一雞兩吃”的行為不符合法律邏輯。
在“五朵金花”案中,云南高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把是否具有獨創性作為判斷作品名稱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唯一標準,勢必造成作品名稱有獨立于作品的著作權的效果。即如果該作品名稱具有獨創性即可享有著作權,則會形成作品名稱有一個獨立的著作權、正文又有一個著作權,那么基于同一部作品,相同的作者可以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著作權,這既不符合法律邏輯,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云南高院應該還是就電影這種作品類型來說的,因為電影的標題不給著作權,其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或者商標法為救濟途徑。但是即便是電影,一樣存在標題比電影作品本身更有知名度的情況。比如涉案電影“五朵金花”,相信大家看到這個標題,聯想到的是模糊的劇情,這就是標題和電影本身的連接性。但像電影“我還是知道去年夏天你干了什么”,大部分人沒有看過,但是都知道這個名字,因為太奇葩了,這就是屬于標題比電影內容本身有價值。
如果拋開電影作品,這個案例的思路是否可以類推一樣有待商榷。比如一些現代詩歌,標題比詩歌內容長,詩歌內容雖然短,但有很強的獨創性,標題也很有獨創性,這種情況,是否應該給予標題著作權保護?
澳門地區、法國、加拿大(沒有美國喲)承認標題的可版權性,澳門地區主要看標題的獨創性,加拿大主要看原創性和可區別性,比如“This hour has sixty minutes”沒有原創性,“This hour has seven days”就有原創性。比如《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就有很強的獨創性。至于“可區別性”,實際上借鑒了商標法中的混淆理論。①
應該說,澳門地區、法國和加拿大的獨創性要求比較低,所以給標題開了法律的口子。加拿大最早于1931年版權法就規定了標題的可版權性,直到2005年C-60改革,擴大使用者的權利,對于標題的版權問題始終沒有收口。
實際上,即便給標題提供著作權保護,“侵權者”也很容易以合理使用(戲仿、致敬)來成功抗辯。比如文藝青年最愛的美國作家雷蒙德.卡佛有本經典的(鬼都看不懂的)短篇小說《當我們談論愛情,我們在談論什么》,這本書的標題如此有獨創性,以至于一直到現在很多文章、娛樂節目都還在使用“當我們在談論xx,我們在談論什么”的格式使用。再比如蔣方舟的《我承認我不曾經經歷滄桑》就是借鑒的聶魯達那本經典的《我承認我曾經經歷滄桑》。
回到游戲軟件名稱上,首先,獨創性的發揮空間和文學性要比文章標題低很多,因為一般情況下電子游戲名稱多為兩個字(奇跡MU)、三個字(軒轅劍)、四個字(魔獸爭霸、夢幻西游)、五個字(仙劍奇俠傳),基本不存在《當我們談論愛情,我們在談論什么》、《我還是知道你去年夏天干了什么》這種無厘頭的冗長名字(當然并不是絕對的沒有,比如知名的“是男人就到100關”這種網頁flash小游戲,再比如“植物大戰僵尸”,但也維持在6到7個字的長度極限),因為不方便玩家記憶。
其次,游戲名稱要體現游戲本身的內容,而游戲的內容一般題材很有限。這點以幾年前著名的日本游戲公司搶注中國四大名著商標事件,就可以看出,由于拿IP改編權的成本日益攀高,很多游戲公司時至今日也喜歡用傳統的小說作為IP改編,那么名字無非就限定在“xx西游”、“xx三國”、“xx孔明”、“xx水滸”等,幾乎沒有獨創性發揮的余地。這種情況在手游中更為明顯,以apple store游戲排行榜上的游戲為例,大家隨意感受一下這種氛圍:付費游戲包括“豪贏德州”、“無盡的戰爭”、“諸神黃昏”、“奇跡英雄”、“天天魏蜀吳”、“進化吧,精靈”等,里面唯一有點獨創性意思的“諸神黃昏”還是取自北歐神話和一本外國小說。免費游戲包括“鐵甲雄獅”、“歡樂斗地主”、“他趣”、“萌幻三國”、“聯盟英雄傳”等。唯一有點眼前一亮的“他趣”,還是文字量最短的。
但是,這只是說游戲名稱目前不能提供著作權保護,因為目前的游戲名稱沒有達到獨創性測試的標準。但這條路是否要封死,有待討論。畢竟,我們無法預測某天會不會出現一款游戲名稱夠長、而且有足夠的顯著性和獨創性。
現實中,很多中小型游戲公司知識產權意識很淡,對于游戲名稱并沒有申請商標注冊——實際上,游戲申請商標成功的幾率也不高,這在后面的“商標行政”部分會重點論述,即便使用商標法在先權利的條款,因為法院認為游戲名稱當然不構成作品,所以也無法使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需要原告游戲知名程度的舉證,這種舉證對于網易、騰訊等大公司很容易,而對于一些新興的手游、頁游公司則很難。
(二)商標
1、商標行政:
(1)游戲名稱是否天然地存在不可注冊性?
對于標題的商標法地位,經典案例是美國的Cooper案,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文學作品的標題僅僅是要求獲得(call for)商品時必須使用的描述性術語;單個作品的標題是識別特定作品用的,而不是識別商品來源用的;版權是有限的,商標在理論上可以通過續展而無限,一個版權的有限保護都不能給的東西,更不能給它無限的保護;描述性的標志不能作為注冊商標。
然而,在美國區分了單個作品的標題和叢書的標題。對于叢書的標題,因為擺脫了描述內容的問題,逐漸形成了作品和出版商、作者的對應聯系,所以可以注冊為商標。應該說,游戲名稱更接近于叢書的標題,因為一款游戲,升級和換代的頻率是很快的,游戲玩家更會關注游戲開發者和游戲運營者是誰。所以在涉及游戲名稱的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中,真正以無顯著性為由駁回的并不多,比如倩女幽魂online案,駁回了在41類上的注冊,主要因為游戲名稱直接取聊齋志異的小說,描述了游戲內容。MODERN WARFARE現代戰爭案,駁回了在41類上的注冊,因為現代和戰爭皆為無獨創性用語,而原告只用百度和谷歌的搜索結果,不能證明消費者把游戲名稱與游戲開發者形成對應關系。實際上,在奧拉星案,原告就通過舉證,證明了雖然描述了內容,但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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