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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該方案中規定,將公司章程某條修改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國家股、法人股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時,對于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本公司有同業競爭關系的客戶的情況、或股份轉讓后將對公司的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股份轉讓事項,必須經全體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股東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后,由本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請問:公司章程可否規定公司股份轉讓的條件以限制股東轉讓股權?
解答:
視該公司性質而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可見,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基于該規定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是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法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屬于強制性規定,是不能夠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變更的。
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章程規定公司股份轉讓的條件,限制股東轉讓股權,違反了《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因此,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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