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未經強制性審批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由快法務整理,未經強制性審批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將從股權 轉讓協議 公司 當事人 協議著重論述,未經強制性審批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中的信息僅供參考。
[案情]
2002年1月,臺灣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與江蘇省常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合營公司。2003年3月7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xx公司將其在合營公司中的全部股權以4.5萬美元的價格轉讓給某某公司。其后,某某公司交付了轉讓款,但xx公司卻未協助某某公司辦理股權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等手續。某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權轉讓協議有效,xx公司履行協助義務。xx公司辯稱,未經審批的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其無需履行協助義務,故請求法院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報經有關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未能辦理批準手續,應當認定未生效。故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某某公司無權要求xx公司履行協助義務,其訴請不應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因其未經審查機關批準,違反了國家有關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故xx公司的抗辯意見成立,法院應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請。
第三種意見認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的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只能導致未經審批的該行為無效,而并不代表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協議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業已成立。但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能辦理批準手續,故協議未生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協議對當事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協議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來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保護交易安全。因此,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協助辦理股權轉讓的審批和變更手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至于是否實際發生股權變更的效果,該實體審查權應屬于審批機關。如果批準,則協議有效;如果不予批準,則協議無效。因此,法院不可能預知協議在未生效狀態后的走向,徑行確認協議有效,故該請求應予駁回。
[評析]
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糾紛,由于股權轉讓協議未經強制性審批,雙方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各執一詞,從而對是否履行協助義務產生了認識上的分歧。
一、未經強制性審批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
本案中,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雖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業已成立,但是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以獲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因此,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股權轉讓協議只有獲得審批機構的批準才能生效。又因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將未經審批機構批準的股權轉讓協議視為已成立但未生效。
xx公司認為,根據《規定》第三條關于“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的規定,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股權轉讓協議與股權變更系兩個法律事實,必須正確區分。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向他方轉讓股權和他方向對方給付股權價款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股權變更則是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股權由轉讓人轉移到受讓人。股權轉讓協議是股權變更的法律原因,但并非直接原因。未經審批機構批準只是導致股權變更無效,并不能因此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也就是說,審批機構的批準不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但卻是股權變更的生效要件,未經審批機構批準,不發生股權變更的法律效果。因此,xx公司以股權轉讓協議未報審批為由,主張轉讓協議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某某公司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請求,筆者認為,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屬法律價值判斷,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對體現個人意志的合同的審查和干預,當法律給予其肯定性評價時,合同有效。就本案而言,根據《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特別因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不僅要遵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外商獨資經營相關產業的規定,而且還必須符合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是否能夠發生股權變更的效力,法律賦予審批部門以實體行政審查權,這也是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前置程序。如果經審批部門審查,股權轉讓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規定,法院即可認定法律給予了股權轉讓協議肯定性的評價,協議有效,反之則按無效處置。綜上,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不能預先確認股權轉讓協議在未生效狀態后的走向,因此,法院應僅認定協議未生效,而不能徑行判令有效。
二、xx公司是否有義務協助某某公司辦理股權轉讓的審批和變更手續
本案中,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雖未生效,但該協議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成立效力的約束,必須“為合同的履行積極準備條件”,xx公司有義務協助某某公司辦理股權轉讓的審批和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則不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違背誠信原則,損害了交易安全,浪費了交易成本。對于守約方而言,若無任何救濟手段,則不能擺脫合同的束縛,不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原則。綜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應依法促使已成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協助辦理股權轉讓的審批和變更手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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