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案源信息內容。梳理了十大類案源信息具體內容,明確了案源信息收集工作的主要分工,并要求對案源信息分戶建檔和分類組建案源信息庫。二是規范了案源分類處理。按照信息來源將案源劃分為推送、督辦、交辦等九類,并根據案源類型、納稅人狀態、線索清晰程度、稅收風險等級等因素進行分類處理。三是建立了案源分配機制。規定了案源立案審批的層級和程序,要求建立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制度。四是強化了案源處理結果應用。對案源處理結果,應按照風險管理要求,進行跟蹤反饋和統計分析,實現全流程閉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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