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一詞在我國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知識產權保護對象有哪些特點?快法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介紹。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點
權利的特點、內容以及救濟方法歸根結底是由權利保護對象的特點決定的,所以,研究知識產權的特點,首先要研究其保護對象。
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對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如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新產品、新方法的設計方案。至于商標、商號等,法律是把它們當作商業活動的標志,而不是作為智力成果來保護的。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還是商業標志,都具有財產價值,都是一種人為的信息,即與人的活動有關的信息。自然信息應當留在公有領域,不能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知識財產與各種各樣的信息有關,人們把這些信息與各種有形物質相結合,并同時在世界不同地方大量復制。知識財產并不包含在這些復制品中,而是包含在這些復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但這些復制品并非財產,體現在這些復制品中的信息才是財產(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著。《知識產權縱橫談》。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4頁)。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正是人們對這種信息的控制和支配利益。
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信息具有以下重要特點:
1、信息是一種精神財富,可以永久存續
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人為信息一旦產生,就成為人類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不會因時間的流逝而耗損、消滅。在法律保護的期間內,它為權利人所獨占控制;保護期滿后,該信息即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的精神財富,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物質財產則會在使用中耗損、消滅,甚至僅僅因為時間的推移而逐漸耗損以至最后消滅。所以,物質財產所有權不需要規定有效期,它的壽命與保護對象相始終。對于可以永久存續的知識信息規定保護期限,是在鼓勵創新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利益平衡的政策選擇。
2、信息需依附于一定的載體而存在信息必須依附于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并借此為人們所感知。同樣內容的信息可以用不同性質的載體來承載,并可以在不同性質的載體之間轉換。如一項發明可以用文字描述,用圖紙表達,也可以用模型表達,專利產品可以生產出成千上萬件,但其中所包含的專利技術方案卻是完全一樣的。雖然在實際上信息不能脫離載體而存在,但是,在觀念上必須將信息和承載信息的載體區分開。這是學習知識產權的難點,也是理解知識產權各項制度的關鍵。
3、信息可以被無限復制、廣泛傳播信息具有孫悟空的分身術,可以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載體無限復制,物質財產不具有這樣的特點。對一個有形物的仿制,實質上是對該有形物的造型的復制,在這里,該有形物實際上是其造型設計的載體。通過載體的轉換和運動,信息被廣泛傳播。在各種傳播媒介十分發達的今天,一項信息在極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傳遍全世界,為無數的人所掌握和利用。而一項物質財產在同一時間只能存在于一個地方,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兩個以上的地方。
4、信息的內容可以共享
通過廣泛傳播,信息可以同時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許多人使用,而且這種使用不會給信息本身造成損耗。相反,利用的人越多,信息實現的價值越大,不使用,就無價值。信息交換中的付出方不因為對方接受到某一信息而喪失對該信息的擁有;而一個人將自己的蘋果賣給另一個人,他就徹底喪失了對這些蘋果的擁有。這就是物質財產和信息的本質區別。信息的這一特點被稱為可共享性。可共享性是決定知識產權法與物權法相區別的一系列特殊制度的主要原因。如知識產權法上的使用許可制度,專利法上的強制許可制度,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都是為了鼓勵和方便技術和作品的傳播、利用,防止權利人過分壟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信息的內容可以復合和重組,并在其中發生畸變、創新
信息的內容可以通過相互匹配而產生復合信息。作為認知主體,人的認知形象的產生就是一個內部原有的認知信息與所接受的外部對象信息相匹配而產生出來的復合信息。信息在復合重組中,由于接受主體的觀察角度、理解能力、關注重點等不同,原有的信息可能發生扭曲、失真等畸變。而在這種畸變過程中,又總是伴隨著新的信息模式的生成,也就是信息的創新。所謂作者的死亡,說的就是這個意思。這一特點也可以解釋為什么在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中,人們對同一項技術、同一件作品、同一個商標,是否應當授權以及是否構成侵權會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認識。我們可以努力縮小這種認識上的差別,但是,永遠不可能消滅這種差別。
6、不能用控制物質財產的方式控制對于信息,所有人不能像對物質財產那樣通過占有加以控制,因此,對信息所有人的保護更多地需借助法律的力量。保護對象是非物質性的信息是知識產權區別于其他財產權利的最主要特點,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都以此為根據,都是由這一特點派生出來的,知識產權法的各種制度設計也都與這一特點相聯系。因此,這一特點是我們理解知識產權法的鑰匙。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為的信息,不等于說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知識信息的創造者。事實上,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人都不是發明人,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往往不是軟件的開發者。當今世界,重要新技術的開發往往需要許多人聯合攻關,作為技術開發組織者的投資人對技術成果的法律保護更為重視和關心,所以,許多重要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實際上是投資人而不是發明人和作者。這也證明了國家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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