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資企業注銷登記所需材料:
⒈《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⒉ 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
⒊ 董事會決議;
⒋ 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⒌ 稅務和海關的完稅證明;
⒍ 分支(辦事)機構已注銷的證明;
⒎ 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
⒏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㈡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所需文件材料:
⒈ 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
⒉《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申請書》;
⒊ 項目主管部門對注銷的批準文件;
⒋ 稅務和海關的完稅證明;
⒌ 外國(地區)金融機構注銷登記需提交清算報告(包括清算期內已公告三次的說明);
⒍ 營業執照正、副本;
⒎ 印章;
⒏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二、外資企業變更
㈠ 已注冊外資公司變更登記:
外資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⒈ 外資公司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 企業董事會決議;
③ 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④ 營業執照正、副本;
⑤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⒉ 外資公司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 董事會決議;
③ 新住所使用證明;
④ 營業執照正、副本。
⒊ 外資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 董事會決議;
③ 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④ 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⑤ 營業執照正、副本。
⒋ 外資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 董事會決議;
③ 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④ 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⑤ 營業執照正、副本;
⑥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⒌ 外資公司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②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③ 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④ 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⑤ 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⑥ 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⑦ 營業執照正、副本;
⑧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⒍ 外資公司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 董事會決議;
③ 股權轉讓協議;
④ 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⑤ 新股東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⒎ 外資公司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 董事會決議;
③ 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④ 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⑤ 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⒏ 外資公司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 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③ 企業注冊資本已經繳齊的驗資報告;
④ 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并附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
⑤ 營業執照副本。
⒐ 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發出《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企業持原登記主管機關的核轉通知函,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支機構開業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 企業原登記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
②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
③ 董事會決議;
④ 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
⑤ 分支機構場所使用證明;
⑥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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