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裘??。
委托代理人:沈炳松。
被告:黃??。
被告:苗??。
被告:杭州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衛國、王玲曉。
原告裘??為與被告黃??、苗??、杭州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和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裘??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黃??、苗??、人和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衛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裘??起訴稱:裘??與苗??系朋友關系。2012年1月,黃??以公司經營需要為由,要求裘??臨時調借資金300萬元,裘??答應并于2012年1月13日、1月16日、1月17日出借借款后,于同年1月17日簽訂《借款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黃??向裘??借款300萬元,期限為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4月17日,黃??必須在期限內還清借款,否則應按逾期未還金額的30%支付違約金,人和公司為本次借款擔保。借款到期后,裘??經多次主張權利,黃??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苗??和黃??系夫妻關系,對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借款理應承擔共同歸還責任,而人和公司作為本次借款的擔保人,應當在擔保期限內履行擔保義務。鑒此,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黃??、苗??歸還借款300萬元。二、黃??、苗??承擔本案全部受理費包括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三、人和公司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裘??為支持其訴請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材料:
1.2012年1月17日《借款協議》原件一份,證明2012年1月17日,黃??因經營需要向裘??借款300萬元,逾期承擔30%的違約金,人和公司承擔還款擔保責任的事實。
2.中信銀行柜面通轉賬專用憑證原件兩份、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原件一份,證明2012年1月13日、1月16日、1月17日,裘??通過銀行三次匯款給黃??300萬元的事實。
3.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黃??、苗??系夫妻關系的事實。
4.2010年1月31日《借款協議》原件一份、中信銀行電匯憑證原件一份、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客戶回單聯原件兩份,證明在2010年12月31日裘??與黃??、人和公司另有300萬借款關系的事實。
被告黃??答辯稱,黃??是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的借款行為實際是黃??履行職務行為,正如裘??陳述的事實理由中認為是人和公司經營需要,所以該借款實際債務人是人和公司,理應由人和公司償還借款。借款后人和公司委托黃廣……(本文書還有338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