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分享主要講四個部分:公司的控制權體系--股權控制及特殊控制模式、董事會控制及管理控制。下面小編帶你回顧下如何利用股權實現對企業的控制。
一. 股權的結構與分配
股權主要是指:投資人向公民合伙組織或向企業法人投資享有的權利。如何理解?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公民合伙,可能大伙先沒有成立公司,就開始做一個項目,大家有的出錢,有的出力,這種情況下就比較像公民合伙。向企業法人投資就是,直接向公司投資以享有股權的方式。兩者的區別在于,向合伙組織投資成為合伙人后,按照法律規定,合伙人需承擔“無限法律責任”。向法人投資,一般情況下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這樣承擔的就是“有限法律責任”即“投資多少錢,承擔多少責任”。
股權一般包括四個內容:提案權、投票權、表決權和分紅權。提案權:比如提出開始或者結束某些項目的權利。投票權:投票選舉董事、股東大會的權利。表決權:對需要表決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分紅權:按照自己持股比例對公司收益進行分紅的權利。
股權應該如何分配?
1.股權分配的權重設定創始人和合伙人之間,如何分配股權,誰占得多而誰占得少?首先,需要確定究竟有幾個股東,即合伙人的個數。原則上股東人數不要太多,一般3到4個,最多不要超過5個。另外股東之間需要有一定互補,無論是從專業上還是性格上。若全是相同背景出身,股權上可能會出現缺陷。
確定好人數之后,再來確定股權比例。首先,需要有一個“創始人”。創始人需要主導創業項目往前發展,起到穩定公司運營以至最后獲得成功的人。創始人確定好了之后,根據其他股東各自承擔的角色、起到的作用、以及對公司的貢獻,來進行分配確定比例。
2.如何合理分配?
大家最關心的一點就是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首先來看看我國《公司法》的具體規定,《公司法》:對公司重大的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通過之后才能實施。其中"重大事項"包括了: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的形式,這些重大事項。換言之,如果創始人要對這些事情起到絕對的控制,其必須要占到66.7%以上的股權比例,才能保證這一點。
《公司法》同時也規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任命董事、監事,減少他們的報酬事項,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以及公司會的預算方案,這些事項原則上必須要有股東會半數以上通過才能實行。
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換言之,一個股東盡管沒有占有絕對控股或者一半以上的股權比例,但只要持有1/3以上的股份,他可以干擾或者阻止某些事項的通過。即,如果這個項目沒有通過這位股東的同意,那這個事就不能繼續往下進行了。
回過頭來我們來看,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系到一起的其他合伙人,所占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制作用。
我們平時常見的情況是:合伙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舉兩個例子,一個是西少爺肉夾饃,一個是真功夫。
比如,西少爺肉夾饃當初股權分配的比利是,30%、30%、40%。所以當西少爺其中一股東與另外的股東發生糾紛之后,僵持不下,導致各自開新的加盟店。另外一個例子,真功夫的股權分配方式是夫妻兩占有股權50%,小舅子占另外的50%,兩者鬧掰之后也是僵持不下,無法解決問題。
所以從法律角度和以后融資角度考慮,公司創始團隊或創始人持股比例最好達到70%~80%,是比較有利的。之前也有接觸到很多的客戶,創始人剛開始持股比例只有51%,經過連續幾輪融資和稀釋之后,最后只持有不到10%的股份,這樣就對公司后續的控制造成了一定影響。
另外,股權分配需要注意的點:
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但是在公司尋找投資人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創業者為了吸引投資人的一兩百萬的投資,就出讓30%~40%的股份,這樣的做法是比較忌諱的,因為以后再需找新的投資人時,就沒有更多的股份提供了。
再來,股權分配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股權分配規則需要盡早落地:不然合伙人工作心理不踏實。2)建立股權分配機制:一定要合理,考慮出資、貢獻大小等因素。3)合伙人的股權代持:一方面,有很多創業者屬于在職創業,不方便作為公司的具名股東;另一方面,合伙人找到之后,可能具有不穩定性,需要觀察一段時間,所以這種情況下最好用股權代持的方式。4)股東股權與公司發展綁定:一般情況下股東的股權是有一定限制,比如:工作年限必須到3年或者4年,期滿之后股權才真正意義上歸屬于股東。5)合理設計創始股東或合伙人報酬安排:創業過程中有些合伙人是有出資,有些是沒有出資的、有些拿薪酬、有些不拿薪酬,拿薪酬的拿多少?不拿薪酬的時候什么時候能拿,拿多少?這些都需要有事先安排,避免以后糾紛。
三. 股權的退出機制與特殊模式
很多創業者在一開始創業之后都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大家干了一段時間后,其中有一個合伙人需要退出,大家都不知道該怎么辦,這就需要對股東的退出機制有一個明確的約定。
一般退出機制最好為事先約定,讓大家有心理預期,把丑話說在前面。如果股東中途退出,一般需要通過“議價”的方式對股權進行回購,因為股權的價值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剛開始創業,第一年時,一股可能只有一百元,但再多倫融資過后,第三年后,一股可能到了幾萬、幾十萬都有可能。所以要在不同階段需要對股權進行估值,來保持公平。另外,還可以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來約束股東的行為,來限制其中途退出。
那么創業到了中后期,股權控制應該注意什么呢?
1.投票權委托
合伙人作為公司股東之后,持股比例是不同的。但為了創始人能夠對公司形成有效的管理,一些股東會把其投票權委托給創始人代為行使。這其中包括了:員工股東、其他股東,還有一些投資機構。
經典案例:京東股權投票權委托。京東在上市之前一共有十一家投資公司對其進行過投資,其中有十家都把投票權委托給了CEO劉強東。最后進入的騰訊的黃河投資也把其14.3%的投票權也委托給了劉強東,基本上保證了劉強東對京東的控制權。
2.一致行動協議公司的股東達成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投票表決采取一致的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被授權股東一起投票。它包括了兩種形式,一種是創始股東之間;一種是創始股東和投資人之間。它們簽署這種協議,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
經典案例:藍色光標。藍色光標一共有五個創始人,主要由趙文全負責公司運營,其他人包括大學同學和生意上的伙伴。但是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說明書里寫到,五個主要股東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占公司總股份的62.69%。將公司的運營權牢牢掌握在了五個創始人的受眾。
《一致行動人協議》主要約定的內容:五人將在藍色光標下列事項上繼續采取一致行為,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無論五人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是否直接持有藍色光標的股份。1)行使董事會、股東高大會的表決權2)向董事會、股東大會行使提案權3)行使董事、監事侯選人提名權4)保證向所推薦的董事人選在藍色光標的董事會行使表決權時,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3.有限合伙持股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這種方式來間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一般情況下,創始人和其他股東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然后讓企業成為本公司的法人股東,通過這種方式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結構是怎樣的呢?有限合伙企業分為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且法律規定,必須要有一位普通合伙人,主要由:創始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來擔任,承擔了主要的決策和管理職能。有限合伙人包括了,外部和員工股東,包括了需要股權激勵的核心員工,但他們不參與決策管理。
創業板最早上市的有限合伙的形式上市的就是,康芝藥業。洪氏四兄弟以自然人形式設立了宏氏投資公司,另外還有同創偉業發起設立的南海成長有限合伙企業,還有創東方,菖蒲醫藥,洪江游等15名自然人共同作為了公司的股東。
4.“AB股計劃”“AB股計劃”還被稱作“牛卡計劃”,或者“雙股權結構”,是一個舶來品。把普通股分為了A、B兩個序列。A序列普通股一般由投資人持有,每股只代表一份表決權,并且A序列普通股無法轉化為B序列普通股。B序列普通股一般由創始人持有,每股擁有多份表決權,并且B序列普通股已經轉讓即自動變成了A序列的普通股。
經典案例:京東、百度、阿里巴巴比如京東在上市時,劉強東的B股,每一股就代表了20股的表決權。還有百度的李彥宏的B股,每一股就代表了10股表決權。
“AB股”的特點在于,同股不同權。適用于優勢企業。但這種股權分配模式只在美國、德國這樣的國家有效,在國內和香港是不適用的。當初阿里巴巴上市就是因為無法實施AB股計劃,所以沒法在中國和香港的股票交易所上市。
簡單的總結一下股權控制的注意事項:1.股權的釋放要有一定的節奏。2.股權的分割行使。比如:“AB股”等。3.多層次的控制模式。比如:間接持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