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城鎮化的社會保險費的因素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基本建成覆蓋全員的社會保險制度,但從城鎮化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至少存在以下的缺點:
一是政出多門難管理
以安徽省和縣為例,社會保險費涉及到五種:養老金、醫療金、失業金、生育金、工傷金。養老金又分成幾種: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有一種是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2015年,全縣已從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中預扣一定工資,但具體如何操作,如何進入個人賬戶等問題,上面尚無明確的規定。醫療保險金中,又分成三種:一種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15年全縣參保人數為3萬;第二種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2015年參保人數6.8萬;第三種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2015年參保人數為45.6萬人。三者合計參保人數55.4萬,占全縣總人口54萬的102.6 %(重復參保、外來人員參保、統計不實等)。在這五種保險中,不光存在身份不同,而且在征收管理上,存在各自為政的狀況。失業金、生育金、工傷金、城鎮職工養老金、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療金,由人社部門管理,地稅部門征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人社部門管理,人社部門征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金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征收和管理。這種政出多頭、交叉重復、各自為政管理狀況,不僅造成管理上的難度和行政成本的增加,而且部門間相互掣肘,社會資源浪費。
二是標準不一難公平
不管從橫向看還是從縱向看,我國社會保險的政策、標準很多是不一樣的。從橫向看,我國社會保險是體制內和體制外不一樣,有單位和沒單位不一樣,城市和鄉村更是不一樣。從縱向看,中央到地方統籌層次不一樣,有的省集中,有的市縣集中。在發放標準上,東部和西部不一樣,富裕地區和貧困地區不一樣。征收方式上,有的由地稅征收,有的是人社、衛計委征收,造成全國碎片化管理。以安徽省和縣醫療金為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繳費標準是個人工資的2%,單位另外繳納6%;城鎮居民繳費標準是每人每年35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繳費為150元,各鎮農民參合資金由各鎮政府負責籌集。在報銷比例上,存在著明顯差別:假如某人住院,花去醫藥費10萬元,是企業職工或行政事業單位人員,他的報銷比例大致為80%左右,而城鎮居民要到60-70%之內,農民的只能在50%以下,呈現出巨大差別。每年8月份,和縣人民政府總要下發一個便函,要求全縣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但這些學生絕大多數是農村學生,各社區或村委會要求這些學生以家庭為單位,集體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在工作上難免出現同一學生既要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又要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局面,甚至還有的學生同時繳納了商業保險,縣政府的貼吧每年都出現此類投訴。這種按區域、行業、部門,甚至人員身份統籌的現象在全國大量存在,造成了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身份之間繳費標準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樣,條塊分割嚴重,難以形成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縮小了互濟范圍,削弱了保障功能,影響了人力資源在不同地區、部門之間合理的流動,更是大大延緩了城鎮化的發展,影響農民融入了城鎮的積極性。
三是門檻設置難流動
一方面國家全力推行全員覆蓋的社會保險,但另一方面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不同身份之間又設置了許多門檻,無形中造成了人員之間的社會保險的不同。2012年,安徽省馬鞍山市規定,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是城鎮戶口的,在相關單位就業過的,可以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后,將享受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這個規定把同在一個單位從事相同工作的農民工,排除在此次享受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之外。這種門檻設置,在城市特別是富裕城市更明顯。大城市、富裕省份不允許農民參加本地職工醫療保險等,防止他們共享本地優勢的資金和醫療資源,這些農民在為城市創造許多的輝煌之后,傷痕累累,只得回到貧困的農村,執行報銷率非常低“保險”,把在城市掙的血汗錢又投入到恢復自己身體的元氣之中。市場經濟要求人員自由流動。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人員流動日益頻繁,就業方式不斷變換,人們經常在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城鎮和農村之間轉換,而設置不同的社會保險門檻,無形中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影響市場經濟發展。勞動者在不同社會保險中變換,他們繳納的社會保險由于身份的變換而有可能損失殆盡,造成農民不愿保、不想保的局面,也影響了城鎮化的進程。
四是土地不舍難融入
土地是最放心的“社會保險”,這種觀念在農村、在農民心中根深蒂固。
2012年,我國城鎮化率達到52.6%,但是許多專家和學者對這種統計方式提出了質疑。這種城鎮化率如果剔除常住人口---2.6億農民工,戶籍的城鎮化只有35%。而對北京、廣州、上海、深圳的城鎮化率分析,同樣得出這種統計方式的不科學性。以2010年為例,北京常住人口為1972萬,新移民為700多萬,占常住人口的35%;上海市常住人口為2220萬,流動人口為829萬,占常住人口的37%;廣州市常住人口為1400萬, 流動人口為634萬,占常住人口的45%;深圳常住人口為1300萬,流動人口為1040萬,占常住人口80%。從以上的數字我們可以看出,農民工進城不轉戶現象大量存在,這種現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農民希望“土地”——這個農村的最低“社會保險”不能丟。
我國的土地實行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在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使用權歸農民。受幾千年來傳統觀念思想影響,中國農民對土地難舍難分,他們認為有了土地,就有了希望,有了保障。沒有土地,他們就像無根的浮萍,始終沒有安全感。當他們進入到城市去打工、去創業時,他們時刻不忘他們最后的“社會保險”—土地!既使他們在城市頭破血流,他們可以回到農村,回到他們的一畝三分之地,“擁有”他們最低保障。何況他們始終感覺在城市參加的“社會保險”并沒有保障,無法融入城市社會保險中。這種對土地根深蒂固的情結,影響到城鎮化進程,給他們完全脫離農民,走向城鎮化帶來巨大的困難。
五是收支不分難監督
現代法治社會制衡原則要求,任何資金要做到收、支、管、用之間的分離,強化資金管理的約束和監督,這樣才能運用好資金,發揮好資金作用,但在社會保險基金中卻存在著收支不分的狀況。國家已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金要和人社部門管理城鎮居民醫療金并軌,但目前仍由衛計部門征收和支出,收支不分。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上,人社部門不但制定相關政策,而且親自充當收、支角色,導致有些地方對基金的任意支配,基金的安全受到很大影響。江西省是全國13個省市采取社保經辦機構獨立開展征收工作省份之一。據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披露,此種狀況導致全省參保率較低,生育保險參保率只能達到8.9%,與其它不實行此征收模式的省份相比,征繳效率差距較大。2010年、2011年,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462萬和484萬,增長率分別為3.6%和5%,低于全國同期增長率9.6%和10.79%的6個百分點和5.79個百分點。2010年、2011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445萬、463萬,增長率分別是3.5%和4.1%,分別低于全國同期增長率10.4%和9.4%的6.9個百分點和5.3個百分點。同由地稅機關代征社保費的湖北省相比,2010年,江西省社保人均征收518元,低于湖北省人均900元的382元;到2011年,湖北省人均征收社保費1184元,而江西省只有594元,相差近一倍。
如何改革社會保險費制度促進城鎮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推進城鎮化過程中,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相關政策已經不適應城鎮化的發展,應該加以改進。
一、要讓“土地收益”成為“農民城鎮化”的基本保障來源。
農民城鎮化,至少農民們有三個放心:放心的養老、醫療和“失業”,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農民手中的土地,農民城鎮化必須消除農民對“土地”的過分依賴,讓農民最低保障的土地成為農民市民化的基金來源。國際社會成功經驗表明,社會保障替代土地保障,是農民實現從農村遷移到城市,從農業轉向非農業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如何把土地保障變成社會保障呢?
農民變成市民,必須要有基本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這些基金的來源,可以讓農民在完全自愿、有一定城市生活基礎的情況下,出讓土地使用權給國家,國家按照市場價格購買農民土地使用權,農民用國家支付的土地使用權的款項購買養老金、醫療金、失業金等(政府強化監管,防止資金亂用),讓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醫、失有所保,解決后顧之憂。農民們“丟掉”了土地保障后,也丟掉了幻想,他們將會用壯士斷腕的精神,義無反顧地投入到城市建設中去,實現創新創業,完成自我蛻變,真正變成市民,而不是瞻前顧后,居住在城市,掛念鄉村的土地。國家把購買來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科學、統一的規劃,既可以拍賣用于商業開發,也可以承包給種糧大戶,還可以置換土地,成片開發,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這樣,從農村、農民和國家三個層面,都是有益于推進城鎮化進程的。
二、目前不宜開征社會保障稅
許多專家學者主張把我國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從公共經濟學理論、政府功能理論等方面進行論證,并提出可以帶來提高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效率,規范征收標準,增強社會保險互濟性,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質量等。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不宜開征社會保障稅。
目前,安徽省執行的社保政策是:養老保險金單位繳費比例是19%,個人是8%;醫療金單位是6%,個人費率2%;失業金單位繳費比例是1%,個人是0.5%;生育金單位要繳納1%;工傷金單位繳費比例0.5%、1%、2%三個檔次。這樣計算下來,單位至少繳費在27.5%以上,個人也要達到10.5%,加上住房公積金比例12%-20%之間,這樣單位至少費率達到39.5%,最高達到49%,個人要達到22.5%,甚至30.5%,合計費率最低62%,最高為79.5%,數字非常驚人。即使在高福利的西歐,他們最高稅率也就是30%左右,而我國單位費率至少達到39.5%,個人要達到22.5%。我國繳費比例在全球排名第12位,前11位都是歐洲高福利國家。我國的福利是無法和西歐等發達國家相比的。北歐的荷蘭、挪威、丹麥、瑞典人均GDP大約在2-3萬美元之間,而我國人均GDP為8000多美元。在歐洲,許多國家也是出于政策策略考慮,緩和公眾對不斷增加稅負的抵觸和反感情緒,將社會保障稅稱之為“社會保障繳款”,是迫不得已的變通措施。“共產黨會多,國民黨稅多”,假如社會保險費改為稅,我國長期以來的對“稅”反感和不正確認識情緒將會爆發,有可能導致社會事件。
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社會保障費無論如何都有固定性、有償性、自愿性等特征,而稅收卻是固定性、無償性、強制性等特征,兩者之間差別明顯。改為社會保障稅之后,稅收強制性將會加強,有些單位和個人可能因為繳納不起社會保障稅而倒閉,這在現階段經濟下行狀況下,更是對經濟發展不利。
三、要建立基本保險制度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社會保險體系
從目前來看,我國社會保險費支出的壓力越來越大。2013年,全國社會保險費基金總收入35994億元,比上年增長15%,總支出28744億元,比上年增長20%,本年收支結余7250億元,年末滾存結余44884億元,而支出增長率比收入增長率高出5個百分點。2014年,全國社會保險費收入39828億元,比上年增加4575億元,增長率為13%,基金支出合計33003億元,比上年增加5086億元,增長率為18.2%,支出增長率比收入增長率高出5.2個百分點,基金壓力逐年增長。
社會保險壓力還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人口老齡化因素。我國早在1999年就進入老齡化社會,有人預計到2050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超4億,占總人口的30%以上。這種龐大老齡化的人口,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將是不小壓力。二是農村人口城鎮化。目前,我國城鎮化率達到56%,遠期目標將達到70%,按照現在人口13.5億計算,還有1.89億人口將城鎮化,城鎮化將意味著1.89億人口將享受市民社會保險,而農村社會保險待遇也會大大提高。第三是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4000萬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這些人員將進入社會保險體系,特別是養老體系,這其中“中老年”同志并未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卻要享受養老保險基金。同時,又不能使這些同志退休后拿的養老金,和原來行政事業退休人員待遇相差太大,這樣導致國家將補貼更多財政資金。面對巨大基金壓力,我們不得不面臨這樣的問題:我國是實現基本社會保險,還是象西歐等國一樣實行高福利、高享受的社會保險?
早在1980年,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巴黎會議上就提出了高福利國家危機和高福利的缺陷,這種從“搖籃到墓地”的高保障,已經嚴重影響了福利國家的經濟發展。即使象世界經濟第一強體的美國,在社會保險上也是推行基本社會保險。美國社會保障稅由工薪稅、失業保障稅、鐵路員工社會保障稅三個稅種組成。早在1931年,國會就制定社會保障法案(工薪稅),只針對65周歲以上的老人。綜上所述,我國只能實行最基本的社會保險制度,確保“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目標,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同時在保基本的基礎之上,要講究效率,推行年金、商業保險等形式,讓一部分人為自己的退休生活增添活力和財力,享受“高福利”待遇。這些措施都是在自愿基礎上,實行市場化運作,國家可以在稅收上予以支持,促進社會發展。
四、建立統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針對我國社會保險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重復建設嚴重、風險監控效率低下等狀況,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部門,從戰略、全局角度制定社會保障計劃、政策和標準,做到實施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方式的統一,統籌資金使用,提高資金效率。這既要使政策穩妥進行,又不能增加機構設置,有必要利用現有的機構條件,整合資源,把社會保險管理統一歸并給人社部門管理,衛生部門新農合相關人員也與此同時劃入,人社部門整合城鄉醫保,直至和職工醫保并軌。逐步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并軌。明確相關部門職能。
人社部門:負責研究、制訂社會保障發展和規劃,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籌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研究判定相關政策,發放社會保險費。
地稅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確保社會保險費安全,加大對欠費單位和個人的追繳力度。
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資金財政供給,監督資金的安全。
審計部門:強化對社會保險資金的監督審查,公布資金收支情況。
政府:宏觀上制定社會保障政策和制度,推行統一、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公平和效率。
通過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機構和相互制約的體制,達到制度銜接、政策平衡、機制順暢,促進社會保障健康發展。
五、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由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五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此條款給社會保險費既可由地稅機關征收,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帶來法律上的依據。
收支兩條線是最基本的財政法則。但在社會保險費中,全國有江西省等13個省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獨立征收,同樣也由他們支付社會保險基金。這種收支不分的狀況,違背現代法治的制衡理論,導致資金管理上的混亂,造成資金運行效率下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選擇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美國所有聯邦社會保障稅均由國內收入局負責征收,加拿大主要由國家收入部負責,而瑞典由中央級的稅收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稅務機關征收。
國務院于2015年底出臺《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指出:地稅部門負責費金征收任務。這是從地稅部門“營改增”之后,稅收工作量有所減輕的狀況出發的。在社會保險費征收中,稅務部門要象稅收管理那樣,實行還責于繳費人的社會保險費自行申報制度。繳費單位和個人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規定的時間,自行計算社保費應繳數額,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依據繳費人申報數額予以征收入庫。對于少繳、未繳、欠繳等,稅務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繳和處罰,使征繳雙方法律責任更加明確,更好推動社保費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方向發展。而不必再實行由人社部門或地稅部門核定、催繳的方式,淡化和消除了繳費人的責任。
在我國經濟比較發達的廣東省、廈門等5個省、市、自治區,已實現以信息化為依托,建立“五險統申報、統征收,全責征管”的模式,繳費人依據法律法規自行申報,效果良好。這也將是我國今后的社會保險管理方向。否則,面對越來越多的社會保險人員,越來越大的資金流量,越來越復雜的業務流程,單靠某一個單位“緊盯”管理的方式,是無法管理過來,也沒法讓管理規范化。這就需要人社、稅務部門提高的服務質量,讓繳費人隨時隨地了解相關政策,隨時隨地繳清社會保險費。
六、提高社保費統籌級次。
當前我國養老金收支狀況極不平衡。發達地區還有結余,老工業基地、不發達地區就捉襟見肘。據不完全統計,廣東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高達6000多億元,浙江、山東、江蘇等經濟發達省份也都有一定的結余。然而,經濟欠發達的省份,如遼寧省未來5年養老金缺口將超2500億,很多人都在擔心老無所養。養老金如能真正實現全國統籌,就能很好地解決當前各地區收支差異大、不平衡等問題,提高中央統籌調劑能力,緩解基金未來收支平衡巨大壓力。對老百姓個人來說,養老金全國統籌后,可以逐步實現農民工在工作時,任何單位都可以繳納;退休時,在任何地方都能支取,養老難、看病難等問題逐步解決,消除區域和崗位流動造成保險基金轉移接續障礙,
實行更高層次統籌,就必須建立基本保險制度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社會保險體系,做到“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目標,實行全國統一基數、統一費率、統一待遇等基本保險制度。一盤棋的養老、失業等政策,將會促進人員流動和城鎮化進程,大大減少政府保險基金缺口的壓力,減輕企業的負擔,促進企業輕裝上陣,提高經濟發展速度。對于相關人員個性化的養老、醫療等需求,則可以采取市場化辦法加以解決,做到公平和效率的統一,既保證每個繳費人基本權利,又保證那些想在退休后,享受更好條件者的利益,實現一舉雙得。
社會保險,與我們每個人的養老、疾病等風險息息相關,同時這是國家強制要求企業與個人一起繳納的社會福利制度,需要個人和企業一起執行。現在人人參保的概念越來越深入人心,一些自由職業者,或者因為某些原因斷繳過一段時間社保的人,如有需要的話可以登錄快法務網站,了解更多有關社保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