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時往往因為不會舉證,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陷入被動局面。孟先生巧妙地使用了兩份證明接連打贏了兩場官司。28日,沈陽晚報、沈陽網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2014年2月12日,孟先生來到沈河區一家搬家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8月11日,孟先生在工作期間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住院。隨后,孟先生將肇事車輛車主、保險公司起訴到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2014年8月15日,搬家公司出具了孟先生收入證明:“孟先生系單位員工,在單位擔任裝卸工職務,月平均收入3500元。8月11日,孟先生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停發工資至今。”
2014年11月18日,搬家公司又出具了一份孟先生誤工證明:“孟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需治療,于2014年8月11日至今未再上班工作,依據本單位規定,扣發其誤工期間工資。”
沈河區人民法院根據搬家公司出具的兩份證明,審理支持了孟先生關于誤工費訴訟請求。孟先生順利拿到1萬余元的誤工費。
孟先生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遭遇的車禍,單位應為其申報工傷。單位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否認存在勞動關系,拒不給其申報工傷。就此,孟先生起訴到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自己與搬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庭審期間,孟先生拿出了此前搬家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和誤工證明兩份材料。沈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搬家公司與孟先生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搬家公司提起上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可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系。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搬家公司給付孟先生工傷賠償6.7萬元。至此,孟先生依靠這兩張證明又打贏了工傷賠償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