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點40分,庭前證據交換正式開始。原告方首先補充8項證據材料,包含:在電視媒體、報紙媒體、廣播電臺等平臺進行投放的野馬汽車廣告宣傳合同與發票,歷年來野馬汽車所獲的相關榮譽證書,近3年野馬汽車廣告支付憑證,野馬汽車商標注冊證,以及野馬汽車網頁廣告宣傳頁面等。
據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王齊介紹,由于福特MUSTANG在品牌宣傳中使用“野馬”涉嫌商標侵權,導致野馬汽車高額的廣告投入,并沒有換來穩定的品牌聯系與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
上午10點8分,被告方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鋒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代理律師分別對原告方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第2次補充的證據進行質證,發表意見。
上午10點40分,原告方對被告方的意見發表質證意見。一直持續到下午13點左右,被告一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補充了經公證認證的具有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系列商標授權的證明書,福特汽車公司擁有12類福特、MUSTANG、福特野馬等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明,四川野馬汽車銷量情況,百度百科詞條隨意性較強等的證據材料。
據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倪紅指出,百度百科詞條最早創立于2010年9月24日,此時被告一尚未把“福特MUSTANG”在中國大陸進行銷售。此外,被告一當時亦尚未將“福特MUSTANG”在中國大陸進行宣傳。隨著“福特MUSTANG”上市,在文字介紹上已更清晰的區分“福特MUSTANG”和“四川野馬汽車”了。
被告二四川先鋒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則補充了來源于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和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聯盟的相關證明福特MUSTANG在中國上市銷售之前,中國公眾媒體稱呼其為“野馬”的證據材料。
隨后,原、被告雙方繼續進行質證,對第2次補充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發表意見。而據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務處長巨冬梅介紹,由于案件復雜,經過第2次庭前證據交換后,法官當場已有盡快開庭的意向。
作為全國最早生產汽車的廠家之一,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86年便申請注冊“野馬”商標,而按照《商標法》規定,同一類型產品商標名稱不能重復。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誕生以來,四川野馬汽車一直獲得了四川省級、成都市級的多項榮譽表彰和質量認可。并且,“野馬”作為招牌LOGO,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便風靡中國大江南北。
而福特旗下的MUSTANG車型則于1962年研發,其名稱是為了紀念二戰中富有傳奇色彩的美軍P-51型Mustang戰斗機。該車型在國內名為“福特野馬”,源于車型的英文名MUSTANG(該英文的中文譯文為“北美的野馬”)。該車在全球范圍都頗受歡迎,并多次登上銀幕出盡風頭,近幾年才登陸國內市場。
據資料顯示,這款車型進入中國后,其“福特野馬”的商標申請注冊時間為20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