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規范醫藥機構的服務行為,適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由行政審批向協議管理轉變的新形勢新任務,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之前,藥店和醫院想要獲得醫保定點資格,必須首先通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審查,然后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新的《辦法》提到,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療保險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當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不必再獲行政審批。
什么是定點醫藥機構?
《辦法》所稱定點醫藥機構,是指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藥服務的定點住院醫療機構、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定點住院醫療機構、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統稱定點醫療機構。
如何申請定點醫藥機構?
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可根據醫療保險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當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一)申請定點住院醫療機構、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分,基準分達到60分,擇優分定點住院醫療機構不低于20分、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不低于10分。
(二)取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二級以上等級證書的醫療機構和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分別按照《評分標準表》評分,基準分達到60分。
(三)醫藥機構申請定點醫藥機構時,應向當地經辦機構提交《德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或《德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向經辦機構申領)、《評分標準表》規定提交的材料及自評得分情況。
評估規則:
(一)申請定點的醫藥機構須進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評估。
(二)各經辦機構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經辦機構開展評估要注重聽取參保人員、專家、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的方式開展評估,保證程序公開透明,結果公正合理。(三)公示:經辦機構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醫藥機構對本單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于公示期內書面向經辦機構提出異議申請,陳述具體的異議請求、事實、理由及依據。經辦機構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評估程序:(一)受理:各級經辦機構按照管轄范圍,日常受理醫藥機構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二)評估: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藥機構,經辦機構要及時進行集中評估,一般不超過3個月。(三)簽約:經公示無異議的,經辦機構根據評估結果,統籌考慮醫藥服務資源配置、服務能力和特色、醫療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和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參保人員就醫意向等因素,與醫藥機構平等溝通、協商談判。要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四)備案:市、縣市區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定點醫藥機構如何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實行服務協議管理。服務協議除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違約處理等基本內容外,還要適應預算管理、付費方式改革、醫藥價格改革、醫保醫療行為監管、異地就醫結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總額控制指標、具體付費方式、付費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醫用材料管理、監督檢查、醫保醫生管理、信息數據傳輸標準等內容,并根據醫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時補充完善。服務協議文本由市經辦機構統一制定,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根據需要可增加內容。
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采取談判的方式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3年。
定點醫藥機構需變更事項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定點住院醫療機構變更法人、負責人、地址的需重新申請;變更法人、負責人的按變更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內容予以變更(非公立機構需重新申請);變更地址的需評估。
(二)定點門診醫療機構變更法人、負責人的需重新申請;變更地址的需評估。
(三)定點零售藥店連鎖店變更負責人的按《藥品經營許可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地址的需評估。單體定點零售藥店變更法人、負責人的需重新申請;變更地址的需評估。
盲人醫療按摩所可刷社保卡
此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盲人醫療按摩所,經申請可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對職工按摩治療的費用,允許使用社會保障(醫保)卡刷卡。
人社行政部門將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方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情況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應提出整改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原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醫藥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尚未到期的,服務協議繼續有效。到期的,需要繼續承擔原(職工或居民)定點醫藥機構服務業務的,可向當地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不再進行重新評估認定,直接實行協議管理;需要擴大定點(職工或居民)服務業務的須提出申請,按本辦法進行評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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