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
《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合同認定成功后,無效是從合同最開始計算。財產后果《合同法》規定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
(1) 返還財產。由于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從合同中取得的財產失去了合法根據,所以,當事人應將其從合同中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不能返還的,應當作價補償。
(2) 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追繳財產。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國家執法機關采取強制性措施將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或返還第三人。
一般來說,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應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保障自己的權益。
無效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的權益都是一種傷害,我們應該了解具體法律要求從根本上保障合同簽立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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