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商標局撤銷:
一是由于商標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冊事項等;
二是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三是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爭議撤銷:
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后注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注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
撤銷商標與注銷商標不同:
注銷商標是由于商標注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
撤銷商標是商標局對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
(一)撤銷的原因
1,因不使用被撤銷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該商標有可能被撤銷。
2,因使用不當被撤銷
商標使用不當的情況有以下4種:一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二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三是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四是出現商品質量問題。
(二)撤銷的程序
根據不同原因導致的商標撤銷程序也不同。
1,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等原因導致撤銷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任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因商標權人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3,因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撤銷的效力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之日起終止。
另外,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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