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被稱為合法的恐嚇信,由律師出具,加蓋律所公章,具有警告對方的作用,是訴訟前最常用的維權方式。那么我們發送律師函、警告涵時如何規避風險呢?
1、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者或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主體;
2、相關主體:經銷商、銷售商、進口商、侵權人客戶或用戶、電商平臺、供貨商等;
3、被控侵權主體的代理人、顧問或其它關系人(例如代理其股票上市申請的律師、保薦人等);
4、政府機關;
5、不特定公眾。
對于不同的函件發送對象,發函時所應盡的注意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原則上,向涉及侵權主體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發送警告函、律師函或告知函,都因為函件的受眾范圍較大、且發送后產生的后果和影響較大,因而需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以避免因發函不當導致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導致自身的法律責任。
二、發函應當出于正當維權的目的
在因為發送律師函、警告函引發的糾紛中,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是看發函主體發送函件的目的及主觀動因。如果發函的目的的確出于維護自身正當權利,而非借此機會打擊競爭對手、破壞競爭對手與交易相對方的合作關系、或者破壞競爭對手在市場上的聲譽等不正當競爭的目的。
在實踐中,要證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動機和目的是較為困難的(除非通過類似英美國家證據開釋的程序發現關于當事人行為動機的直接證據)。通常只能依據其所實施的行為的具體表現、行為后果、其它行為等來推斷其主觀動機及目的。
三、發函時發函人的權利狀態
如果權利人在發送函件時已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不真實、不穩定、或存在被無效、被撤銷的較高風險,則權利人發送函件的行為將具有較大的風險。如前所述,法律所支持和保護的發函行為應當為權利人的正當維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已經明知其權利存在瑕疵或可能不復存在,則很難證明其目的和行為的正當性。
四、不得捏造虛偽事實,應客觀、真實、全面地描述事實
在向涉及侵權人之外的相關主體發送的律師函、警告函中,發函人不得捏造虛偽事實,否則將可能面臨《反不正當競爭法》下商業詆毀、或者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指控。除了不虛構事實之外,一個更高的要求是函件中的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及全面。
五、避免使用攻擊性、貶損性語言
在向被控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發送函件時,即使做到對相關事實的描述都是客觀、真實、全面的,仍需要注意不能使用貶損性的語言,從而有可能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因此,在措辭方面應當盡量做到理性、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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