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和規范建筑服務、金融和支農企業在營改增政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 稅務總局于2017年7月11日發布了《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為方便學習,做如下解讀: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解讀:
1、明確總承包單位以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為標的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務,適用財稅〔2016〕36號文件所規定的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明確了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范圍的執行標準。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解讀: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本通知第三條執行。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解讀:發包方收到預收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原來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改為收到預收款且支付分包款后,按差額和對應的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比之前規定更為合理。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解讀:新增的一項鼓勵納稅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解讀:
1、原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利息收入,自2017年8月1日起按貸款服務稅目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貼現環節的利息收入已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在轉貼現環節不再繳納增值稅。
3、貼現是持票人拿著沒到期的票據到商業銀行,把票據折算成現金;轉貼現是商業銀行拿著沒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貼現;再貼現是商業銀行拿著沒到期的票據向中央銀行貼現。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解讀:
1、明確了通知執行時間。
2、廢止了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
3、廢止了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規定,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免征增值稅(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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