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除了因為違法使用被撤銷之外,還會因為什么被撤銷呢?還有一個就是被大家熟知的3年未使用,也會被撤銷。
那么,怎么才是法律意義上的3年未使用呢?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時,商標會被撤銷:
(1)必須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即停止使用行為的狀態不間斷的持續3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為狀態累計3年以上。如果中間有過間斷,即中間曾恢復過使用,均應重新開始計算。
(2)關于3年的計算。—般認為,3年的計算應該是自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倒推3年。比如:申請人是在2012年7月1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某注冊商標的申請,那么判斷是否存在停止使用的時間段,應該是2009年7月1日到2012年7月1日。
(3)關于停止使用的理解。“停止使用”中的“使用”,應當是注冊商標的規范使用。
(4)沒有停止使用的正當理由。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持有人提出使用的證據材抖或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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