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人知道:給商標起一個英文名字,很容易在第一印象中就拉高商品在消費者心中的分數,那么,英文商標的命名有法律規定嗎?什么樣的英文是絕對不可以注冊為商標呢?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如與我國或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相同的,或帶有歧視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違反該條款規定的英文(包括全稱、簡稱及縮寫)是絕對不可以注冊為商標的。
那么,哪些英文屬于規定的范疇呢?什么樣的英文絕對不可以注冊為商標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看一看,商標局是如何審查英文商標的。
一、與我國或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般情況下,英文的字母構成、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為商標使用。
如我國國家名稱的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等,因此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power(中華電力)”等,不可作為商標使用。同樣的,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國)”、“CANADA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一些英文字母、單詞或縮寫也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如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如“CHAIN(鏈條)”與我國英文名稱“CHINA”雖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單詞有明確的其他含義,因此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經過排列組合后與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名稱無關,完全不會令公眾誤認的,如CRINA(無含義),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如“中華鱘”是我國特有的古老珍稀魚類,屬于客觀存在的實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sturgeon”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的。
如“AIRCHINA(中國國際航空公司)”、“RENMINUNIVERSITYofCHINA(中國人民大學)”等。
4.經該國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想要注冊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那么則需要經過該國政府同意,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若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5.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
如德意志銀行作為申請人申請“DEUTSCHEBANK(德意志銀行)”商標、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申請“SINGAPORE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如在商標“MAESTROITALIANO”中(如下圖),商標申請人CIELOETERRAS.P.A.為意大利公司,其申請的商標中雖帶有意大利的國家名稱“ITALIANO”,但“ITALIANO”僅表示該公司所屬國,因此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二、與我國或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請注冊的英文商標若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如“UNIONJACK(英國國旗)”,則會被商標局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過。
當然,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已經獲得該國政府同意的,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后則可將該英文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另外,若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則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可以進行注冊。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議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例如:聯合國、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非洲統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申請商標注冊時一定要避開與這些組織相關的英文全稱、簡稱或縮寫。
如聯合國的英文全稱為“UnitedNations”,縮寫為“UN”;歐洲聯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Union”,縮寫為“EU”;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為“WTO”;亞太經合組織的英文縮寫為“APEC”等等。
但是,若商標注冊申請人經過了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則可使用相關英文名稱進行注冊,注冊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如果申請注冊的英文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不容易誤導公眾的,如“WHO(誰)”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WTO”雖字母構成相似,但因“WHO”有明確的含義,不會令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因此可以進行商標注冊。
四、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紅十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紅新月”是紅新月會的專用標志,申請注冊的英文商標不可與其相同或近似,否則商標局將不予注冊。
如“RedCross”的中文含義為“紅十字”,“redcresent”的含義為“紅新月”,都屬于不可以注冊的英文。
五、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在英文商標中,若英文的含義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的,則屬于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英文,不予注冊。
不過,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時,對于民族歧視性的判定還會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也就是說,某英文名稱原本沒有帶有歧視性含義,但用在某一特定類別上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如“INDIAN(印第安人)”用在服裝衣帽上是可以的,但是作為衛生潔具注冊則是不可以的。
六、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什么英文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不良影響”?總的來說,罵人的臟話、侮辱性質的詞語、有損國家尊嚴和形象的、與恐怖主義組織沾邊兒的、侵害宗教信仰的等等都屬于此條款禁止注冊的范疇。
如“idiot(白癡)”“HONKY(白鬼子)”等侮辱性、歧視性詞語是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VladimirPutin(普京)”“KRONE(丹麥貨幣名稱克朗)”等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或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均屬于不予注冊的范疇。
另外,即使沒有歧視性和貶義,用“Mecca(宗教圣地麥加)”等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等詞匯注冊商標也會被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而被駁回。
不過,雖然此條款的判定會綜合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以及商標的構成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等因素,但不同的商標審查員對于此條款的把握程度不同,因此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判,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中細軟建議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咨詢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幫助申請人判斷是否可以通過駁回復審“拯救”商標。
七、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精神,一般情況下,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也就是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均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如“Olympia(希臘奧林匹亞)”“Japan(日本)”“VarsawBurgrave(華沙貴族)”等均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特殊情況:
1.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
如申請人紐約置地有限公司將其英文全稱“TheNewYorkLandCompanyLtd.(紐約置地有限公司)”作為商標注冊是可以的。
2.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但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如在商標“LONDONFOG(倫敦霧)”中,雖然商標中含有倫敦的英文名稱,但商標整體“倫敦霧”卻屬于客觀存在的一種自然現象,屬于“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范疇,是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
3.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
如在商標“RAYMONDWEIL”中(如下圖),商標申請人QUINTINGS.A.所在地為日內瓦,其申請的商標中雖帶有日內瓦的英文全稱“GENEVE”,但“GENEVE”僅表示該公司所在地,因此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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