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12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二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1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常見問題解答:
Q1.試用期算在勞動合同以內嗎?
A.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Q2.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A.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為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的權利,而錄用條件是要和試用期配合使用的,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Q3.試用期內是否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A.因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應當被計算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因此,試用期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Q4.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怎么辦?
A.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的決定并予以通知。超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因此,試用期滿的,即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也將視為員工在正式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