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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丙三人發起設立A股份公司,甲代為處理A股份公司登記設立的一切事宜。公司設立之前,甲以A股份公司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購買一批原材料供應A公司的前期生產。爾后,A公司才領取營業執照。B公司按約將貨物送至A公司,但A公司卻沒有在約定時間付款,A公司的發起人乙、丙也表示甲跟其簽訂合同時A公司尚未成立,所以B公司最終未拿到貨款的責任與乙、丙及A公司無關,于是B公司將A公司訴至法院,并將甲乙丙列為第三人。請問:A公司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解答:
應該。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3條的規定,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雖然B公司是在A公司設立前與甲簽訂的購銷合同,但甲作為A公司設立的代理人,其以A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購買的貨物是用于A公司生產所需,因此,B公司在依約交付貨物后,A公司應該支付貨款。現在A公司及其發起人均拒絕支付,那么,B公司可以起訴A公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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