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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王某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與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托甲公司行使,公司成立一年后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請問:該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解答:
視該股權轉讓協議所附期限而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期限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則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本案中,該股權轉讓協議有效。股權交易雙方將合同設計為附期限的合同,約定股權轉讓時間為公司成立后滿一年,并沒有違背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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