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先向國稅局進行減免稅備案,如增值稅抵減后仍有余額,再向地稅局進行減免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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