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從你們反映的情況看,超市老板應根據情況向你們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你們沒能正常上班,是由于老板需要進行停業裝修,而停業裝修并不是你們所造成,也不是為了你們的利益,更何況你們是根據老板的要求才回家等候上班通知,從而決定了所涉停工當屬“非因勞動者原因”。這意味著老板應根據上述規定,視情況給你們發放工資:一是在你們因重新裝修而未能上班的第一個月,老板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分別向你們支付工資。什么是“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1條指出:“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也就是說,要看勞動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勞動合同規定不明的,可以按照此前每月每個人實際領取的工資計算。二是如果超過了一個月,你們提供了或多或少的勞動,哪怕是提供的勞動比平時相對較少或很少,老板也應當按照不得低于超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你們支付工資。三是如果超過一個月,你們仍未能提供正常勞動,超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即一般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你們支付生活費,直至你們被通知上班、從事正常工作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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