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增加就業和職工現金收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去年已適當降低失業、工傷和生育三項社保費率基礎上,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
一是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份,可以階段性降低至19%。
二是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現行的2%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
上述兩項措施的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三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公積金。初步測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000多億元。
目前至少已有上海、重慶、四川、新疆、山西、江西、陜西、天津、湖北、河南、山東、廣西等10多個省份出臺了本地社保降費方案。
各省出臺社保降費方案
在養老保險費率方面,上海提出養老保險企業的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即從21%降到20%;重慶、四川、新疆、山西、江西、天津、湖北、河南、廣西等地則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至19%。
在失業保險費率方面,湖北、陜西、廣西、重慶、山西、江西等地將失業保險費率降至1%;河南將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為1.5%。其中,在個人費率方面,湖北、河南將個人費率降至0.3%,廣西、天津、重慶等地降至0.5%。
上海
2016年1月1日起,上海調整社保費率,涉及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三個險種,總體費率下降2.5個百分點。具體來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企業的單位繳費部分下降1個百分點,也就是從21%下降為20%;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也就是從11%調整為10%;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0.5個百分點,也就是從1.5%調整為1%。
天津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由1%降至0.5%,新費率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四川省
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低為19%。請各地盡快調整征收系統,確保從2016年5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費率收繳用人單位繳費。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含儲備金,下同)超過12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不得高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累計結存超過18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過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下調費率等措施壓減過多結存,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
繼續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規定,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大于9個月支付額度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原則上調整到0.5%以內。
河南省
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為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對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結余不足支付9個月養老金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因降低費率而減收的養老保險費,由省級統籌基金彌補;基金結余科支付9個月以上養老金的,由當地結余基金彌補。
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再降低0.5個百分點。其中單位比例降低0.3個百分點,由目前的1.5%降低為1.2%;個人繳費比例降低0.2個百分點,由目前的0.5%降低為0.3%。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江西省
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階段性由20%降低至19%;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階段性降低至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由1.5%降低至0.5%,個人費率為0.5%。降低上述兩項保險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陜西省
各統籌地區在確保參保人員三項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穩運行的前提下,結合2013年底三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情況,自2014年7月1日起,對全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費率進行階段性下浮,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在費率下浮執行期限內,新參保單位統一按下浮后費率標準繳費。執行期滿后,各統籌地區三項社會保險費率均按照國家和我省既定費率政策執行。
(一)失業保險:全省統一將失業保險費率由原來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單位負擔比例由原來的2%下浮至1%,個人負擔比例由原來的1%下浮至0.5%。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傷保險:根據2013年底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進行分類調整:
1、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及以下的統籌地區,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意見》(陜人社函﹝2011﹞891號)執行;
2、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5至48個月(含48個月)的統籌地區,費率下浮至各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的50%,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49個月及以上的統籌地區,費率下浮至各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的50%,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4、全省事業單位(包括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傷保險費率統一下浮至0.2%,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5、西安鐵路局、陜西煤業化工集團、中鐵一局集團、陜西省電力公司、陜西西延鐵路公司等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其工傷保險費率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按上述規定審核批復后執行。
(三)生育保險:根據2013年底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進行分類調整:
1、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及以下的統籌地區,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陜政辦發〔2008〕136號)規定的費率執行;
2、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5至48個月(含48個月)的統籌地區,費率下浮至原費率標準的50%,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49個月及以上的統籌地區,費率下浮至原費率標準的50%,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四)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牽頭在認真計算基金結余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制定降低費率的具體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及時向省人社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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