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之后,國家對很多稅務規定都進行了更細致的執行監控。尤其是借助金三系統的風險預警,一旦你報送的財務報表數據和申報表上的數據出現差異,系統就會提示風險,稅務人員就會要求企業做出說明。如果沒有合理解釋,補稅就是必然。
前不久,小A所在公司收到稅務局電話,說企業第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利潤數據和報送的財務報表的數據不一致。小A說,確實存在不一致,因為他們都是按照一定金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所以申報表的利潤總額都是倒算出來的。因為公司平時利潤波動比較大,平時按意愿少交點,免得匯算清繳時候稅款多交了還要去退稅,而且退稅比較麻煩。
理由感覺很合情合理,我最終沒有少繳嘛,反正都是要匯算清繳。但是最后,稅務局還是按照實際利潤讓小A公司補了稅,而且還收取了滯納金。
為什么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不能隨意申報?
首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是法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在季度(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預繳企業所得稅。
其次,企業所得稅預繳方法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最后,未按規定少繳預繳稅款要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于納稅人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金額、繳納期限都是法定的,因此如果納稅人未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導致少預繳,須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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