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擔保公司通常意義上是指是指個人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需要貸款人找到第三方,為貸款人做信用擔保。也就是需要貸款人找到擔保公司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的要求,讓貸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最后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后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個人將資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考察、審核過的以房產、汽車或其他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的具備較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提供擔保,使投資人獲得安全、穩定、較高收益,同時民間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服務費。
總而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從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形勢來看這兩個行業都是極具發展潛力的。至于它的發展壯大時間那是有多種因素來決定的,但從宏觀上來講越是私有企業發達的地方越有利于上述兩種行業的發展。
業務范圍:借款擔保業務
1、企業技術改造貸款擔保
2、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3、企業信用證貸款擔保
4、企業綜合授信貸款擔保
5、企業主個人貸款擔保
6、個人投資貸款擔保
7、產權置換過橋貸款擔保
8、各種短期借款擔保
票據證券擔保業務
1、開立信用證擔保
2、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3、商業匯票擔保
4、銀行保函擔保
5、企業債券擔保
6、保本基金擔保
7、信托產品擔保
8、其他票據證券擔保
交易履約擔保業務
1、工程履約擔保
2、工程付款擔保
3、投標擔保
4、原材料賒購擔保
5、設備分期付款擔保
6、財產保全擔保
7、租賃合同擔保
8、其他合同擔保 [編輯本段]成立條件:
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注冊資本金來源、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各股東協議書。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編輯本段]二、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的條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就是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融資性0264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發展融資性擔保業的實際需要,由當地監管部門來決定,但任何地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編輯本段]三、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托發放貸款;(四)受托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四、監管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并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四)部分監管指標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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